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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区)分局”)《关于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屯路41号,租用新疆安泰神州封头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建设涂塑复合钢管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筑面积约为3000m2,生产车间建设两条喷涂生产线(外喷聚乙烯,内喷环氧树脂粉末),年产涂塑复合钢管15万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抛丸喷砂、环氧粉末喷涂、喷塑及烘烤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抛丸喷砂及环氧粉末喷涂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环氧粉末喷涂、喷塑及烘烤固化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三)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废包装及回收的锈粉收集后外售;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0.39t/a,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粉尘:1.218t/a,SO2:0.02t/a,NOx:0.281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
(七)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头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未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润志成防腐保温管业有限公司涂塑复合钢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区)分局”)《关于对新疆润志成防腐保温管业有限公司涂塑复合钢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乌经开环预审字〔2020〕14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屯路41号,租用新疆安泰神州封头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建设涂塑复合钢管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筑面积约为3000m2,生产车间建设两条喷涂生产线(外喷聚乙烯,内喷环氧树脂粉末),年产涂塑复合钢管15万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厂区精细化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二)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抛丸喷砂、环氧粉末喷涂、喷塑及烘烤固化工序在密闭空间进行,抛丸喷砂及环氧粉末喷涂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确保排气筒高度、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环氧粉末喷涂、喷塑及烘烤固化产生的含VOCs废气集中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燃气加热炉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三)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头屯河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按照类别存储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物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废包装及回收的锈粉收集后外售;除尘器塑粉回用来生产使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0.39t/a,由乌鲁木齐金盛锦源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苯板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粉尘:1.218t/a,SO2:0.02t/a,NOx:0.281t/a,由2017年乌鲁木齐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程减排量2倍替代。
(七)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头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抽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